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91号 原告:庞宇峰,男,1970年8月17日出世,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曹石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西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鸣飞,男,1984年1月27日出世,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朱荣荣,女,1985年4月6日出世,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庞宇峰与被告周鸣飞、朱荣荣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实用个别顺序,由审讯员宋玮负责审讯长,与人民陪审员陆云成、黄胜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庞宇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石明,被告周鸣飞到庭加入诉讼。朱荣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庞宇峰诉称:2013年12月25日、12月31日,周鸣飞分两次向庞宇峰借款356700元。后经庞宇峰催要累计出借42700元,截至2014年1月27日尚欠314000元。2014年1月27日,法学,周鸣飞向庞宇峰出具借条,确认向庞宇峰借款314000元,并承诺该款项于2014年2月27日前一次性出借。朱荣荣与周鸣飞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作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依法应视为夫妻独特债务。借款到期后,虽经庞宇峰多次催要,但周鸣飞和朱荣荣不时未实行还款工作,故庞宇峰诉至本院,申请判令:1、周鸣飞、朱荣荣独特出借庞宇峰借款314000元、利息13627.6元(自2014年2月27日起按6个月至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5.6%,暂计算至2014年12月6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顾全等费用由周鸣飞和朱荣荣承担。 周鸣飞当庭认可庞宇峰的全副诉讼申请。 朱荣荣未问难。 经审理查明:周鸣飞和朱荣荣系夫妻关系。庞宇峰经冤家引见意识周鸣飞。2013年12月25日,庞宇峰转账给周鸣飞188000元。2013年12月31日,庞宇峰分四次向周鸣飞转账共168700元。之后,周鸣飞归还了部分款项。2014年1月27日,周鸣飞向庞宇峰后补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庞宇峰314000元,承诺借期1个月,于2014年2月27日前一次性转入庞宇峰指定账户。但借款期限届满,周鸣飞未能按约还款,故庞宇峰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理想,有庞宇峰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2014)庐民一初字第02584号民事裁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以为:周鸣飞与庞宇峰之间具备非法的借贷关系。周鸣飞借到庞宇峰款项后尚欠314000元未归还,理想分明,证据充分,双方商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现庞宇峰主张周鸣飞归还借款314000元,有理想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反对。对于利息,因双方未商定借款利息,故周鸣飞应自借款到期次日末尾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庞宇峰主张按年利率5.6%计算利息,截至2014年12月6日利息为13627.6元,不违犯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反对。因为借款发作在周鸣飞与朱荣荣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周鸣飞和朱荣荣未能举证证实上述债务属于个体债务,故本院依法确认本案债务属于夫妻独特债务,应由周鸣飞与朱荣荣独特归还。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周鸣飞、朱荣荣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独特归还原告庞宇峰借款本金314000元,并支付利息13627.6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5.6%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践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4元,由被告周鸣飞、朱荣荣累赘;布告费400元,由被告周鸣飞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法学,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玮 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 人民陪审员 黄胜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成婷婷 附:本案实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能随时返还;存款人可能催告借款人在正当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照商定或许国度无关规则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能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一切、独特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独特一切。商定应当驳回书面方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利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商定,对双方具备解放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富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个体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独特债务解决。但夫妻一方可以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体债务,或许可以证实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景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