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未执字第00626-3号 申请执行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 被执行人戴坚通,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坚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41304.9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6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执行员 张春宁 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