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77号 原告贺忠,男,生于1976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黄莉,女,生于1993年1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杨民智,男,生于1973年2月2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陈云霞,女,生于1988年11月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段志芳,女,生于1974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忠、黄莉与被告杨民智、陈云霞、段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忠、黄莉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民智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对被告段志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贺忠、黄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杨民智所有的位于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对被告段志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