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44-1号 原告贺忠,男,生于1976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黄莉,女,生于1993年1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杨民智,男,生于1973年2月2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陈云霞,女,生于1988年11月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贺忠、黄莉与被告杨民智、陈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根据原告贺忠、黄莉的申请,对被告杨民智与邹述铬、包飞宇、陈光辉、邹媛媛、邹昂熹共有的位于广安市××路×大厦×栋×号房屋所占份额予以了查封。根据广安市房产交易中心2015年1月14日出具的《关于解除房屋查封的函》:“由于当时查询电子档案未显示完整,经查询纸质档案共有人杨民智已于2014年11月12日已注销,请你院对该房屋进行解除查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杨民智与邹述铬、包飞宇、陈光辉、邹媛媛、邹昂熹共有的位于广安市××路×大厦×栋×号房屋所占份额的查封。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