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黄新平,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新根,男,1961年3月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新根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湖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黄新根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7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