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茂高法刑初字第23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5年4月28日被取保侯审,经本院院长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5年4月28日被取保侯审,经本院院长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世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以高州市东岸镇竹朗村马西石场(工商登记名为高州市润鸿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西石场)爆破造成村民房屋震裂为由,煽动和组织本市东岸镇竹朗村村民在竹朗村委会后面公路设卡强行拦截进出马西石场运输石料车辆,并安排村民轮流值班设卡拦路,致使马西石场无法生产经营并造成严重损失。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均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以高州市东岸镇竹朗村马西石场(工商登记名为高州市润鸿石料有限公司)爆破造成村民房屋震裂为由,煽动和组织东岸镇竹朗村村民在竹朗村委会后面公路设卡强行拦截进出马西石场运输石料的车辆,并安排村民轮流值班设卡拦路,致使马西石场无法生产经营并造成严重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通过其亲属与高州市润鸿石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取得高州市润鸿石料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1957年8月8日出生;被告人陆某某于1962年6月16日出生。 2、高州市润鸿石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釆矿许可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使用林地申请表复印件:证实高州市润鸿石料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合法的开采权。 3、高州市润鸿石料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9月的日釆石量账薄复印件:证实马西石场碎石销售情况。 4、碎石供应合同一份:证实高州市润鸿石料有限公司与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信宜(桂粤界)至茂名公路LM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垫层、水稳层碎石供应合同,由高州市润鸿石料有限公司向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信宜(桂粤界)至茂名公路LM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供应石料。 5、东岸镇政府对调处马西石场与村民矛盾的情况报告:证实东岸镇政府就马西石场与村民纠纷一事进行了相关调解工作,及该事件对马西石场及当地所造成的影响。 6、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邹某某、范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范某甲、冯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梁某某分别辨认出陈某某、陆某某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 7、谅解书、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通过其亲属与高州市润鸿石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取得高州市润鸿石料有限公司的谅解。 8、证人陆某甲的证言:2014年11月6日11时左右,民警去清理路障时,陈某某、陆某某两个在阻扰民警清理路障,村民大家群情比较激动,现场起哄,阻扰民警清理路障。村民设置障碍的那条路是马西石场的运输车辆出入的唯一道路,从2014年9月开始至2014年11月这两个月内,村民多次拦截了马西石场的运输车辆不让其从村路上通过。 9、证人邹某某(马西石场会计)的证言:2O14年9月10日早上,以陈某某、陆某某和陆某乙煽动附近村民大概一百人在东岸镇竹朗村委会往东岸圩的一百米路段处(距离石场五百多米)对进入石场拉石的车辆进行拦截。他们24小时轮守,还在现场立牌,内容是:告示,严禁各种机动车进入竹朗石场拉石头,竹朗全体村民启。过了几天,从信宜、水口方向的车辆进入石场拉石,又有部分村民到往信宜、水口方向路段拦截。这样过了差不多三十天,以陈某某、陆某某和陆某乙为首,煽动村民又把拦截位置向石场方向更近的路段进行拦截,即位于竹朗村委会办公楼后面的泥路(距马西石场三百多米),这也是进入石场的车辆唯一出去的道路。后来,陈某某、陆某某和陆某乙还叫人运来泥石废料在路中间堵住,另外派人24小时轮守,一有石场的车辆出来,他们就通知村民过来集合拦截。被拦路后石场运输物资的车辆无法进来,机械无法正常作业,无法拉石料出去,导致了我们石场的石料滞销。从9月10日开始被迫停工了,到9月16日,石场就被迫停产停业。按照每月的机械设备月租费、人工工资、伙食、山岭租金和平均每日企业生产碎石量,近两个月来损失共计1150多万。陈某某、陆某某、陆某乙三人都基本到场,而且有车辆拉石料出来时,他们也是最先带头上前拦截,并以语言煽动村民上来拦截和语言攻击石场工作人员和来石场拉石的司机。2014年10月24日,当时我们想用车清理堵塞我石场唯一出口处的泥石废料时,也是陈某某第一个走到泥石废料上坐着,不让我们将泥石废料清理。11月6日下午,我通过石场监控和石场工人的反映,陆某乙和陈某某老婆带了十几个人进入石场,陈某某老婆拿一把弯刀砍砸石场内设备,并挥刀恐吓石场工人,其他人帮忙砍砸,毁坏了我们厨房和饭厅的设备(包括电饭锅、炒菜锅等),另外,将石场养的三十几只鸡和十几只鸭抢走或吓跑,估计损失六七千元。 10、证人范某乙(马西石场司机)的证言:从2014年9月10日开始,有村民拦阻运石车、运油车、炸药车通行,每天都有10-20人阻拦,在路边有一个临时帐篷,同时有人提供烟、酒、饭。听石场工作人员说是陈某某提供的,凡是石场的运输车进入,陈某某在旁边煽动村民上前围堵及起哄。9月8日、9日开始有村民就劝说往返石场的司机说:“拉出去就不要回来了。”9月10日开始,没有一辆车拉石料离开石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