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95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蒋维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某,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95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蒋维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某,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淑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苏明辉

代理审判员  常洪艳

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 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