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执字第62号 被执行人雷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石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4日向两被执行人邓某、雷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某、雷某银行存款7253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董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