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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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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邓某乙与邓某丙生命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4119号 原告邓某甲,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邓某乙,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邓某丙,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重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4119号

原告邓某甲,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邓某乙,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邓某丙,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公司退休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原告邓某甲、邓某乙诉被告邓某丙身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可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邓某乙,被告邓某丙均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甲、邓某乙诉称,二原告系被告邓某丙与其妻子蒋某婚生子。2013年12月21日,被告邓某丙将蒋某杀害,给二原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被告行为触犯了刑法,已受到相应处罚,并应对二原告进行赔偿。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04320元、丧葬费22249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556569元。

被告邓某丙辩称,双方身份关系属实,杀害蒋某也是属实的,是二原告打被告引起的,蒋某也有过错,故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被告邓某丙与其妻子蒋某婚之子,被告邓某丙因家庭琐事长期与家人不睦,2013年12月20日晚,邓某丙因家中存折保管等问题与其妻蒋某及二原告发生口角纠纷,并被原告邓某乙殴打,被告认为蒋某唆使儿子殴打自己,故对蒋某不满,遂于2014年12月21日凌晨5时许用菜刀将蒋某杀害,后报警投案。2014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邓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告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30日二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诉请如前。审理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1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邓某丙的上诉,维持原判。

还查明,蒋某死亡时已年满59周岁,2013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16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570元。审理中被告提出双方之前约定了原告邓某甲所欠被告夫妻的款项用作被告夫妻今后去世后的费用,但二原告认为与本案所请求的丧葬费无关。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及被告的陈述,合川区钱塘镇小泥村村委会证明、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上什字社区居委会证明、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及书院路社区证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132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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