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执字第32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 法定代表人查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尚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462806.91元。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杨国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