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瓯民初字第917号 原告:王彦勇。 委托代理人:周雄。 法定代表人:龚祖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勇与被告葛洲坝个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树立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葛洲坝个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以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内奖励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益,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无关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彦勇撤回对被告葛洲坝个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王彦勇累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