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田执字第01564号 你(单位)与肖志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28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