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初字第918号 原告池敬嘉,男,汉族,1947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潘立辉、邱哲儒,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飞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161号福百祥壹玖伍捌文化创意园1号楼1——310#。 法定代表人林丹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振彬,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敬嘉与被告福建飞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敬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敬嘉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敬嘉撤回对被告福建飞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池敬嘉负担。 审 判 长 邱灿明 审 判 员 池开通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