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巴民初字第104号 被告颜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与被告颜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金花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