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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巴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邓某某,女。 被告颜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与被告颜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巴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颜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与被告颜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金花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