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15号 央求人张某,女,1954年11月2日出世,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五段14-9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5411022028 被央求人冯某某,男,1952年3月18日出世,法学,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五段14-9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5203182035。 本院在审理央求人张某与被央求人冯某某央求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因央求人张某撤回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代理审讯员 任桂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