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冯某某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15号 央求人张某,女,1954年11月2日出世,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五段14-9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5411022028 被央求人冯某某,男,1952年3月18日出世,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上海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15号

央求人张某,女,1954年11月2日出世,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五段14-9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5411022028

被央求人某某,男,1952年3月18日出世,法学,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五段14-9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5203182035。

本院在审理央求人张某与被央求人某某央求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因央求人张某撤回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代理审讯员  任桂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