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照娟诉被告陈正义、范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4)义民初字第801号 原告李照娟,女,汉族。 被告陈正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照志,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范建忠,男,汉族。 原告李照娟诉被告陈正义、范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照

(2014)义民初字第801号

原告李照娟,女,汉族。

被告陈正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照志,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范建忠,男,汉族。

原告李照娟诉被告陈正义、范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照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陈正义在三门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的账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照娟、被告陈正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照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建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照娟诉称:2014年4月6日,二被告因急需用钱,将两张金额分别为5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原告,原告将现金98.25万元汇至被告陈正义的银行账户,被告陈正义将汇票交付给原告。二被告承诺汇票到期后帮助原告办理承兑事宜。汇票到期前,原告将两张汇票交付给被告陈正义,被告范建忠在银行承兑后,却将100万元现金挪作他用。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只返还原告28.9000元,余款711000多次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711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范建忠未到庭,庭审前以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范建忠辩称:其借用李照娟钱属实。当时,尚正急用钱还贷,我把该款借给了尚正。我一定想办法还原告的钱,但现在实在无力还款。

被告陈正义辩称:原告的款应当有被告范建忠偿还,陈正义为范建忠提供劳务,范建忠为其发工资,二人是雇佣合同关系。陈正义受范建忠委托将从原告手中取走的汇票交给了范建忠,对此,范建忠也予以认可。范建忠将该汇票承兑以后将款挪作他用,因此,原告所诉的71.1万元应由范建忠偿还,陈正义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正义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两张,上面有陈正义的签名,证明陈正义从原告处拿走汇票两张金额100万元;2、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的客户回单共计5份,证明原告向陈正义汇款情况。

被告范建忠未到庭,未进行质证。

被告陈正义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两张汇票属实,陈正义对收到两张汇票的事实无异议。但陈正义将汇票交给了范建忠。证据2的银行回单是真实的,但对原告证明方向不予认可。原告的承兑汇票是购买范建忠的,与陈正义无关。

被告陈正义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欠条两份,证明陈正义从原告处取走的两张汇票交给了范建忠,是范建忠欠原告的钱,与陈正义无关。陈正义是一种代理行为;2、三份证明,证明人焦克芳、邱卫民、王新国,证明被告陈正义与范建忠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陈正义是给范建忠打工的。陈正义的行为是受范建忠的委托,代理行为应由范建忠承担;3、电话录音光盘一份,对话当事人为范建忠的哥哥范建华和陈正义及其妻子。证明陈正义及其妻子去找范建华,范建华认为该款应由范建忠偿还,与陈正义无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