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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芬与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259号 申请人:杨春芬,女,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 被申请人:陈小军,男,1971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259号

申请人:杨春芬,女,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

被申请人:陈小军,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杨春芬与被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军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杨春芬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军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春芬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军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