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76号 原告阳煜,男,生于1981年11月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段彬彬,女,生于1987年10月16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黄章,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户籍地广安市前锋区,现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胜利,女,生于1971年11月30日,汉族,户籍地广安市前锋区,现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煜、段彬彬诉被告黄章、张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煜、段彬彬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章所有的广安一号船舶进行查封,价值以四万元为限。并提供了原告阳煜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阳煜、段彬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黄章所有的广安一号船舶进行查封,查封价值以四万元为限; 二、对原告阳煜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