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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胜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山东省章丘市,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张怀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山东省章丘市,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胜利,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暂住地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章丘市看守所。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胜利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玉晓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怀国,被告人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至被告人王胜利所租住的本市文祖镇万华水泥厂东宿舍内聚餐。席间,被告人王胜利因不满被害人陈某某向其朋友李某某借款尚未归还一事与之发生争执,发展至相互推搡,被告人王胜利遂拿起宿舍中菜刀一把砍伤被害人陈某某头部。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胜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求被告人王胜利赔偿医疗费6638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病历档案复印费34元、误工费23423.4元、护理费96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16888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人民币229529.3元。并就上述请求向法庭提供了票据及证明等相关证据。

对于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人王胜利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胜利与被害人陈某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至被告人王胜利所租住的本市文祖镇万华水泥厂东宿舍内聚餐。席间,被告人王胜利因不满被害人陈某某向其朋友李某某借款尚未归还一事与之发生争执,发展至相互推搡,被告人王胜利遂拿起宿舍中菜刀一把砍伤被害人陈某某头部。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2014年12月30日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胜利自其暂住地抓获归案并提取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被告人王胜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