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8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8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便于执行变现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天执字第8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维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