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860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便于执行变现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天执字第8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维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