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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隆洋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11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隆洋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玉。 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湖南隆洋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立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11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隆洋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玉。

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湖南隆洋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初字第00654号法院生效裁判。,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便于执行变现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天执字第11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维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