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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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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清、黄绪龙、黄绪清与严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333号 原告王瑞清。 原告黄绪龙。 原告黄绪清。 上列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333号

原告王瑞清。

原告黄绪龙。

原告黄绪清。

上列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俊。

被告严勇。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二段132号3层。

负责人徐康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勇,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瑞清、黄绪龙、黄绪清与被告严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清、黄绪清、黄绪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与被告严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杜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04月22日03时58分许,严勇驾驶川M×××××号小型轿车,由雁江区宴家坝方向往资阳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雁江区雁北路蓉发旅馆外时,因操作不当,与黄先西驾驶的人力货三轮车相撞,造成黄先西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严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原告为死者直系亲属,严勇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1、丧葬费22848.50元,2、死亡赔偿金24381元/年×6年=146286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4、医疗费1832.03元,5、误工费3×3×60=540元,6、交通费998.50元,合计202505.03元-被告严勇超出交强险范围已付=111832.03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由于严勇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中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有向严勇追偿权利,商业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鉴定费与诉讼费。

被告严勇辩称,对交警队所陈述的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方的损失由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黄先西、王瑞清、黄绪龙、黄绪清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资阳市雁江区莲花社区居委会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基本情况。

2、严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复印件、商业险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保险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本次事故车方承担全部责任。

4、车辆检测报告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建、火化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方的亲属黄先西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

5、资阳市中医院死亡病情证明书复印件、费用清单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票据。拟证明抢救死者用去抢救费1832.3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