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286号 申请人:赵伟,女,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曹岩,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岩。 法定代表人:曹岩。 申请人赵伟与被申请人曹岩、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赵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岩、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曹岩、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任娟娟名下位于淮北市杜集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 三、查封担保人任经玉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