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325号 申请人:赵本红,女,汉族,1969年2月25日生, 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叶东升,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胡萍,女,汉族,1970年6月2日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萍,经理。 被申请人:淮北周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叶东升,经理。 申请人赵本红与被申请人叶东升、胡萍、淮北市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周氏食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赵本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叶东升、胡萍、淮北市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周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本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叶东升、胡萍、淮北市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周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赵本红所有的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证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号)、查封担保人李斌所有的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证号:房权证淮私产字第******号)、查封担保人李荣所有的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证号: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查封担保人丁淑华、许继舜所有的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证号: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第********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