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27号 原告邹德双,男,生于1970年11月25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杨人林,男,生于1968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陈素芬,女,生于1969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双与被告杨人林、陈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德双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人林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路×号房屋一套、陈素芬所有的位于在广安市××路×段×号××中心×号楼×号房屋一套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邹德双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邹德双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路×号×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