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83号 申请人黄飞泉,男,生于1964年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申请人易先清,男,生于1963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人黄飞泉因与被申请人易先清工程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易先清的工程款1879561.1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易先清在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1879561.1元予以扣留。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