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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莲与龙要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810号 原告胡新莲,女。 被告龙要连,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莲与被告龙要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新莲以被告龙要连已赔偿其受伤遭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810号

原告胡新莲,女。

被告龙要连,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莲与被告龙要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新莲以被告龙要连已赔偿其受伤遭受的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新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胡新莲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