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祁民一初字第926号 原告李朝阳,女。 被告李金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阳与被告李金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阳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朝阳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朝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朝阳负担。 审判员 刘育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