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634号 原告高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周金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炳生,男。 被告刘中桥,男。 被告唐刚,男。 被告申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胜利与被告唐炳生、刘中桥、唐刚、申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胜利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胜利与被告唐炳生、刘中桥、唐刚、申海军达成了赔偿协议,四被告已按赔偿协议的约定赔偿了原告的损失,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43元,减半收取1741.5元,由原告高胜利负担。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李新齐 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剑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