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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胜利与唐炳生、刘中桥、唐刚、申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634号 原告高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周金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炳生,男。 被告刘中桥,男。 被告唐刚,男。 被告申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胜利与被告唐炳生、刘中桥、唐刚、申海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634号

原告高胜利,男。

委托代理人周金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炳生,男。

被告刘中桥,男。

被告唐刚,男。

被告申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胜利与被告唐炳生、刘中桥、唐刚、申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胜利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胜利与被告唐炳生、刘中桥、唐刚、申海军达成了赔偿协议,四被告已按赔偿协议的约定赔偿了原告的损失,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43元,减半收取1741.5元,由原告高胜利负担。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李新齐

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剑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