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894号 原告刘金保,男。 原告彭红旗(又名彭明世),男。 原告刘高飞,男。 原告李元升(又名李元昇),男。 被告周满意,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保、彭红旗、刘高飞、李元升与被告周满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保、彭红旗、刘高飞、李元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刘金保、彭红旗、刘高飞、李元升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唐玮尉 人民陪审员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刘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兰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