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80号 原告肖红旗,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金城量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原阳县太源精米厂。 负责人朱合明,该厂厂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红旗诉被告辉县市金城量贩有限公司、原阳县太源精米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红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红旗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红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肖红旗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