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一初字第1060号 原告周君,男。 被告周继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君与被告周继斌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君负担。 审 判 长 唐玮尉 人民陪审员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刘功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兰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