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阜城民初字第618号 原告徐明建,市民。 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淼,市民,现在常州女子监狱三十监区服刑。 委托代理人张晓岚,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徐明建诉被告陈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徐明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明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明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徐明建负担(原告已预交11800元)。 审 判 长 潘春如 代理审判员 彭 艳 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