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陈××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58号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因本案于2015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6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58号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因本案于2015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在普宁市占陇镇鸿源酒店4楼K07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陈××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毒品7小包净重共11.73克。其中6小包为白色晶体状净重共10.9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1小包为红色药片状净重0.8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毒品的照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破案经过及陈××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所犯罪名成立。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陈××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伟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海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