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宋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432号 原告:宋某。 被告:冯某甲。 原告宋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被告冯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432号

原告:宋某。

被告:冯某甲。

原告宋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被告冯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了解,草率的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名冯某乙。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被告对于原告既不履行丈夫的义务,对孩子也不履行父亲的义务。原告给过被告很多次机会,但是被告始终不予珍惜。双方自2006年8月至2012年12月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被告冯某甲辩称,双方结婚时,被告还在部队,自孩子出生后,被告时常给孩子买东西及去接送,并无原告所述对于孩子不管不顾。被告2012年从部队复员后,经济压力比较大,可能确实存在对家庭照顾较少的情况。但被告愿意日后加强对原告及孩子的关心,改正自身不足之处,故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冯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为家庭经济纠纷及被告对于孩子疏于照顾等原因,致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该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感情基础良好。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应该加强对原告及孩子的关心照顾,主动承担起家庭责任,使夫妻关系和睦。原告则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离婚之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智强

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

人民陪审员  崔宝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彩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