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41号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海,男,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海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陈X海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14日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 被告人陈X海于2015年1月17日在普宁市军埠镇军老村市场某手机店旁边开设一“暗宝”赌摊供他人聚众参赌。至当天21时左右,军埠派出所前往查处,陈X海及其他参赌人员逃离现场。 二、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 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陈X海在普宁市军埠镇军老村市场某手机店旁边开设一“暗宝”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告人陈X海怀疑是本村村民陈X南向公安机关报警来查处其开设的“暗宝”赌摊。于2015年1月18日下午5时多,在普宁市军埠镇军老村陈X慈家中附近向陈X南质问时,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X海叫同案人“阿城”(另案处理)从其家中“鸡棚”内拿来1支单管猎枪及两颗子弹,被告人陈X海持猎枪对陈X南进行威胁并向天空及陈X南放置于村路边的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各开了1枪,致使陈X南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破毁,后又持猎枪砸毁陈X南小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等处(被破毁物品价值共2540元)。作案后猎枪被陈X海丢弃于池塘中。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视频截图、打捞作案枪支的现场相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军埠“1.18”枪支案现场相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理化检验报告书、破案经过、办案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X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没有赌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陈X海在普宁市军埠镇军老村市场“368手机店”旁边开设一“暗宝”赌摊供他人赌博。当天21时左右,军埠派出所前往查处,陈X海及其他参赌人员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X海怀疑本村村民陈X南向公安机关报警致其开设的赌摊被查处。2015年1月18日17时多,陈X海在普宁市军埠镇军老村陈X慈住家附近质问陈X南时,双方发生纠纷,后陈X海叫同案人“阿城”(另案处理)从其家中“鸡棚”内拿来1支单管猎枪及两颗子弹,陈X海持猎枪对陈X南进行威胁并向天空及陈X南放置在村路边的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各开了1枪,致该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破毁,后又持猎枪砸毁后挡风玻璃等处(被破毁物品价值人民币共2540元)。作案后,猎枪被陈X海丢弃于池塘中。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经被告人陈X海确认无误的作案现场视频截图、打捞作案枪支的现场相片、军埠“1.18”枪支案现场照片。 2、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17日20时35分,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接110报称在军埠镇东市场某手机店隔壁有人赌“暗宝”。该所派员前往查处,没发现有人赌“暗宝”,没抓获参赌人员及扣押赌具。2015年1月18日17时49分,普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陈X南报称其停放在军埠镇军老村路边的1辆丰田卡罗拉小车被人持械破坏前后挡风玻璃。经查,2015年1月18日17时30分左右,陈X海在军埠镇军老村遇到陈X南,遂质问陈X南为何要报警反映其参与赌博,陈X南否认后,陈X海持猎枪将上述小车的前后挡风玻璃打破。2015年2月9日21时多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一出租屋内将陈X海抓获。 3、被害人陈X南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17日20时多,他经过军埠镇军老村市场某手机店时,看到“老郑”的儿子在旁边开设一“暗宝”赌摊,“老郑”的儿子叫他参赌,他说没钱不赌,但出于好奇,还是到赌摊看了一下,期间有四五名男子在参赌,不一会,民警到现场查处。次日17时30分左右,他从陈X慈家出来准备回家,走到路口时遇到同村村民“老郑”的儿子与另一男子,“老郑”的儿子质问公安机关来抓赌是不是他报警的,他否认后,“老郑”的儿子就叫另外那名男子去拿枪出来。不一会儿,该男子就拿来1把枪(外边用白布包着),“老郑”的儿子接过枪,并用手掀开包着的白布,他见状就跑,“老郑”的儿子拿着枪追他,他躲进村书记陈X池家中,接着就听到枪声。他打电话给陈X池,告知刚才发生的事。不久陈X池及其儿子回来说他的卡罗拉小汽车前后挡风玻璃被“老郑”的儿子破坏了。他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老郑”的儿子陈X海。 4、证人陈X强(手机店经营者)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有人在他的手机店旁边开设一“暗宝”赌摊,但不清楚是谁开设及有多少人参赌。 5、证人陈X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18日17时30分左右,陈X南从她家里出去,她随后看到“老海”手持1把大约40至50公分长的类似枪状物器械走过来。她问“老海”发生了什么事,“老海”说“阿伟昨晚打110举报我开“暗宝”赌摊”。接着,听到“嘣”的声响,她就走开了。她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老海”陈X海。 6、证人李X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18日17时30分左右,她看到“老海”手中的枪状物朝天空开了1枪并发出“嘣”的声响,她就走开了。她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老海”陈X海。 7、证人翁X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18日17时30分左右,她和女儿陈X雯走到丈夫陈X南停车的地方时,看到同村“老郑”的儿子手持1把大约40至50公分长的枪状物朝天上开了1枪并听到“嘣”的声响,“老郑”的儿子又向陈X南的汽车前挡风玻璃开了1枪,将挡风玻璃打破,接着又用枪砸了后挡风玻璃四五下。她遂后报警。她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老郑”的儿子陈X海。 8、证人陈X雯的证言与翁X钳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陈X海。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证明:现场位于军埠镇军老村塔脚新厝顶路段,银色丰田卡罗拉小汽车后挡风玻璃凹陷性破裂,前挡风玻璃下方偏左位置有一处弹孔,弹孔后方车头位置可见大量细碎玻璃和少量铅粒。现场提取猎枪弹内胆及铅粒。 10、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丰田卡罗拉小汽车的维修费用人民币2540元。 11、理化检验报告书,证明:送检的猎枪弹内胆附着物及可疑颗粒均检出铅(Pb)、锑(Sb)元素成分。 12、请求书,证明:陈X南对陈X海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给予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