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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凤刑初字第0036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女,1971年12月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到淮南市公安局毛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凤刑初字第0036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女,1971年12月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到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投案,同年3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因被告人史某有病被淮南市看守所拒收,同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钮晓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刘庆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史某为了盗窃电能,在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夏集镇相圩村自家的矸石厂内,找他人帮助其改动矸石厂用电电表,从而达到偷电目的。经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淮南供电公司检测鉴定,被告人史某盗窃电能共计64800千瓦,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能价值56946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的证言;2、被告人史某的供述与辩解;3、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淮南供电公司鉴定意见书及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4、报案材料、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电力公司电能,价值569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史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史某予以判处。

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史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史某案发后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能够退出全部赃款,故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史某为了盗窃电能,在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夏集镇相圩村其开办的矸石厂内,找他人帮助改动矸石厂用电电表,进行偷电。经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淮南供电公司检测鉴定,被告人史某盗窃电能共计64800千瓦,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能价值56946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史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于2015年3月13日到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国网安徽凤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报案材料,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电表照片、扣押清单,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出具的涉案电表说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淮南供电公司鉴定意见,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退赃收据,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史某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电力公司电能,价值569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史某案发后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史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能够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电表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永强

代理审判员  李晓敏

人民陪审员  郑兆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海啸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