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436号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春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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