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迎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周洁,男,住安庆市人民路。 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李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昆,该局政策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贾丽,女,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时晓智,男,住安庆市人民路。 第三人:张震,男,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洁诉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本市宝马山庄C6号别墅系原告2001年自购房产。2003年8月原告与第三人贾丽结婚,婚生一女,名周嘉荣。因双方感情不和,2005年3月,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周嘉荣由贾丽抚养,原告将宝马山庄C6号别墅出租的租金作为周嘉荣生活、学习费用,财产双方自行处理完毕。2006年11月,原告将宝马山庄C6号别墅产权过户到贾丽名下,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同时,向被告提出书面声明,明确:将此房过户给贾丽对外出租,租金收入作为婚生女周嘉荣生活、学习费用,贾丽不得将此房产以任何理由转卖或过户给他人。被告在办理此房产权过户手续时,将此声明存入房产档案。2011年7月,第三人贾丽违背上述承诺,单方对外出售房屋。原告知晓后,于2011年7月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履行产权登记审查职责,停止办理该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然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一直未予答复。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审查职责违法,停止办理宝马山庄C6号别墅的产权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现原告周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1年7月向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要求履行审查职责的申请,故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法定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晋 德 忠 审 判 员 李 蕊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祁从娣(实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