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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虹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71号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虹,女,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涛、何松波,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普宁市人民检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71号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虹,女,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涛、何松波,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虹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虹及其辩护人陈涛、何松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虹从2014年3月份开始,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普宁市安池公路梅塘镇远光村路段经营一家成人性用品店,销售性用药品等物。至2015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周X虹经营的性用品店,现场查获尚未出卖的领头阳持久延时胶囊4盒、虫草鹿鞭丸15盒、极品海狗6盒、一炮到天亮延时胶囊4盒、西洋参虫草片18盒、TOPVAGRA18盒、鹿茸肾宝13盒、黑蚁王18盒、蚁力大补丸4盒、速勃延时999三盒、M6生精片24盒。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上述11种物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现场及查获药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X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1、查获的性用药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2、查获的性用药品尚未流入社会,没有对药品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产生实质的侵害;3、周X虹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4、周X虹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周X虹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周X虹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普宁市安池公路梅塘镇远光村路段经营一家成人性用品店,销售性用药品等物。2015年6月8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尚未出卖的领头阳持久延时胶囊4盒、虫草鹿鞭丸15盒、极品海狗6盒、一炮到天亮延时胶囊4盒、西洋参虫草片18盒、TOPVAGRA18盒、鹿茸肾宝13盒、黑蚁王18盒、蚁力大补丸4盒、速勃延时999(3盒)、M6生精片24盒。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11种物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经被告人周X虹确认无误的作案现场及查获药品照片。

2、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6月8日22时多,普宁市公安局里湖派出所接举报称在普宁市安池公路梅塘镇远光村路段一家成人性用品店内有销售假药,该所民警赶至现场查获一批男性壮阳药品,并传唤经营者周X虹接受调查。经审查,周X虹交代了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普宁市安池公路梅塘镇远光村路段一家成人性用品店内提取、扣押到西洋参虫草片18盒、虫草鹿鞭丸15盒、蓝精灵女性口服液9盒、速勃延时999(3盒)、极品海狗6盒、蚁力大补丸4盒、蚁力神15盒、鹿茸肾宝13盒、强力伟哥1号8盒、领头阳持久延时胶囊4盒、一炮到天亮延时胶囊4盒、德国黑金刚6盒、黑蚁王18盒、M6生精片24盒、TOPVAGRA18盒。

4、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函复,证明:经鉴定,查获的西洋参虫草片、虫草鹿鞭丸、速勃延时999、极品海狗、蚁力大补丸、鹿茸肾宝、领头阳持久延时胶囊、一炮到天亮延时胶囊、黑蚁王、M6生精片、TOPVAGRA等十一种产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均为假药。

5、被告人周X虹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份开始,她在普宁市安池公路梅塘镇远光村路段经营一家“甜蜜蜜成人性用品店”,主要销售避孕套、成人器具及男性壮阳药等,期间曾销售过一些男性壮阳药品。2015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一批男性壮阳药品。

6、被告人周X虹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虹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周X虹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周X虹是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周X虹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周X虹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卓标

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

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荣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