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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立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05号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立(自报),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洛阳市伊川县龙门镇东草店村。因本案于2015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05号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立(自报),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洛阳市伊川县龙门镇东草店村。因本案于2015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立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立自2015年4月份开始在流沙北街道中国邮政银行附近经营一性用品店销售性用药品等物。2015年6月6日13时多,公安机关在王X立经营的性用品店,现场查获尚未出卖的“伟哥1+1”1盒、“虫草鹿鞭丸”6盒、“德国黑金刚”2盒、“九加九”2盒、“极品伟哥”1盒、“金功夫”1盒、“虎王中药片”1盒。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上述7种物品均为假药。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及查获药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立辩解被查获的药品均只有1盒。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王X立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中国邮政银行附近经营一性用品店销售性用药品等物。2015年6月6日13时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尚未出卖的“伟哥1+1”1盒、“虫草鹿鞭丸”6盒、“德国黑金刚”2盒、“九加九”2盒、“极品伟哥”1盒、“金功夫”2盒、“虎王中药片”1盒。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上述7种物品均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经被告人王X立确认无误的现场及查获药品照片。

2、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6月6日13时多,普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中国邮政银行附近一楼房的成人用品店内现场查获一批性药品并抓获经营者王X立。

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王X立经营的性用品店内提取、扣押到“伟哥1+1”1盒、“虫草鹿鞭丸”6盒、“德国黑金刚”2盒、“九加九”2盒、“极品伟哥”1盒、“金功夫”2盒、“虎王中药片”1盒、“极品黑金刚”2盒、“鹿茸肾宝丸”2盒。

4、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函复,证明:经鉴定,查获的“伟哥1+1”、“虫草鹿鞭丸”、“德国黑金刚”、“九加九”、“极品伟哥”、“金功夫”、“虎王中药片”均为假药。

5、被告人王X立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开始,他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中国邮政银行附近一楼房铺面经营成人性用品店,期间售出“金功夫”1盒。2015年6月6日13时多,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伟哥1+1”1盒、“虫草鹿鞭丸”6盒、“德国黑金刚”2盒、“九加九”2盒、“极品伟哥”1盒、“金功夫”2盒、“虎王中药片”1盒、“极品黑金刚”2盒、“鹿茸肾宝丸”2盒。

关于被告人王X立辩解被查获的药品均只有1盒的问题,因在案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药品数量能相互印证,故其辩解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X立所犯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王X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立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卓标

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

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荣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