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171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霞明,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孙志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进山,男,1986年11月15日生。 原告常州君合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君合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凤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君合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霞明、被告安阳凤凰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进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君合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根据与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为被告提供导轮开槽加工服务。根据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对账,截止2013年1月29日,被告累计积欠原告加工费43200元。此后,原、被告双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且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货款,但被告均未予支付。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43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阳凤凰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和数额无异议,只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逾期交货,提供的产品也不符合合同规格中承诺的标准。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原告常州君合公司与被告安阳凤凰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常州君合公司为安阳凤凰公司提供导轮开槽加工服务,加工费用共计43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常州君合公司按约给被告安阳凤凰公司提供了导轮开槽加工服务,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安阳凤凰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加工费用43200元。被告安阳凤凰公司辩称原告逾期交货、提供的产品也不符合合同规格中承诺的标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加工承揽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安阳凤凰公司欠原告常州君合公司导轮开槽加工费用共计43200元,有原告提交的加工承揽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经原告催要未予偿还,其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原告常州君合公司诉请被告安阳凤凰公司支付加工费用432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阳凤凰公司辩称原告逾期交货、提供的产品也不符合合同规格中承诺的标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常州君合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费用人民币4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