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10-1号 原告:范小蓉,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牟均发,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关井沟社。 法定代表人:钟从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均发,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塘坊标准厂房5号楼。 法定代表人:万正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蓉、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万顺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小蓉、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小蓉、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小蓉、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6元,本院减半收取1878元,由原告范小蓉、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谭 颖 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 徐宗俦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