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景复旭与常海会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117号 原告景复旭,男,1986年8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海会,男,1974年5月28日生。 原告景复旭与被告常海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117号

原告景复旭,男,1986年8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海会,男,1974年5月28日生。

原告景复旭与被告常海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复旭及委托代理人丁军魁、被告常海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复旭诉称:2012年6月18日,被告常海会拖欠原告拉铁款21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具状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现金2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常海会辩称:这是原告在我这拉铁时预付的款,铁拉走了,条没撕。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1日,原告景复旭与被告常海会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常海会将位于浚县佳琪纸厂院内的废铁出售给景复旭,每吨废铁价格为2620元。2012年6月18日,被告常海会给原告景复旭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拉铁款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该欠款。

另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21000元系原告景复旭预付的拉铁款,被告常海会辩称铁已拉走、条未撕,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欠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常海会欠原告景复旭拉铁款21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经原告催要未予偿还,其应当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原告景复旭诉请被告常海会支付21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海会辩称铁已拉走、欠条未撕,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海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景复旭现金人民币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常海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王曙光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