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何某。 被告陆某甲(又名陆某)。 原告何某诉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米阳东实用繁难顺序,独任审讯,于2015年10月13日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邱睿负责法庭记载。原告到庭加入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任何合理事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1998年原、被告经人引见意识并来往、恋爱后,于××××年××月到凭祥市夏石镇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养儿子陆某乙。因为两人婚前了解不够深,粗率结婚,两人根本无奈建设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而被告脾气火暴,经常无故骂原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暴力,法学,从此后两人就末尾分居,已有四年时间。因为被告的行为招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齐全分裂,为此提起诉讼,申请裁决原、被告离婚,儿子陆某乙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独自承担。 原告何某对其陈述理想予以举证的证据有:1.原、被告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情况;2.户籍登记证实,证实原、被告双方儿子的姓名及其身份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情况;4.(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3402号刑事裁决书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实各1份复印件,证实被告在2010年10月1日因持刀损伤原告而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自此原、被告双方不再见过面。 被告陆某甲未作书面问难及提交证据,也未出庭加入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干规则,当事人有问难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停止质证的权益。本案被告陆某甲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也未提交相干证据,视其已坚持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益。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案闭庭审理后,综合思考本案系人身关系纠纷案件、被告陆某甲虽不到庭加入诉讼但曾在与本院审讯人员电话沟通中行动阐述了相应的主张与理由等实践情况,本院审讯人员曾返回凭祥市夏石镇丰乐村更土屯17号被告家就相干效果讯问了被告,法学,被告陈述:其在被判刑坐牢后,其和原告之间就不再一同生存了;假设要离婚,原告必需后行抵偿其被坐牢一年的损失3.6万元和给付儿子抚养费5万元。 综合全案证据、庭审笔录和庭后进一步核对证据结果,本院确认以下法律理想:被告陆某甲又名陆向。原告何某与被告于1998年经人引见意识后来往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养儿子陆某乙。双方婚后感情普通,但当儿子到了四、五岁的时分,原、被告双方即因经济情况等家庭琐事效果逐渐发生矛盾与争持。2010年10月1日,被告在与被举报生矛盾争持后,持刀砍伤了原告,被告因此于2011年11月1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损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自被告因犯罪被判刑后,原、被告双方就此分居至今。 本院以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互相爱护,独特保护好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何某和被告陆某甲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本来是好的,然而,双方在婚后却没能很好地解决家庭琐事效果,招致夫妻矛盾冲突渐生,夫妻感情日趋恶化,顺便是在被告因对原告实施暴力损伤而于2011年11月份被判刑入狱后,双方就此分居不再交往至今,至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分裂没有和好能够,依法应准予离婚。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意见,可依法确定婚生儿子陆某乙在原、被告双方离婚后随被告生存,原告自本案裁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累赘儿子的生存费400元,儿子将来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实践发作后,凭正式单据由原、被告各累赘一半。综上关于原告对于判准双方离婚、婚生儿子追随被告生存的诉讼申请予以反对,但对对于儿子抚养费由被告独自承担的诉讼申请则不予反对。关于被告对于“假设离婚,原告应抵偿其被判刑坐牢损失3.6万元和给付儿子抚养费5万元”的意见,因既没有任何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也没有任何非法正当的理由反对,所以对其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用。 综上所述,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 二、在原告何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后,婚生儿子陆某乙随被告生存,原告自本案裁决生效之次月起,每个月20日前向被告支付儿子的生存费400元,儿子将来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实践发作后,凭正式单据由原、被告各累赘一半; 三、采纳原告何某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累赘。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生效裁决确定的实行日前实行终了。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提前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能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米阳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 睿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无关部门停止调停或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停止调停;如感情确已分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景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迫害、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余招致夫妻感情分裂的情景。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累赘必要的生存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副,累赘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定;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余法律文书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余法律文书指定的时期实行其余工作的,应当支付迟延实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