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26号 负责人王新叶(又名王香芬),该小组组长。 被告冯国素,女,1950年7月24日生。 被告张来成,男,1952年5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冯国素、张来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一村民小组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褚玉峰 审判员 李庆兵 审判员 王曙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