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民二初字第234号 原告刘文安,男,1965年1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凤霞,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三生产队。 负责人王凤山,该队队长。 被告寿永苗,女,1945年10月20日生。 被告任少香,女,1963年4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温俊慧,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安与被告滑县道口镇河西村第三生产队、寿永苗、任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安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