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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文茹与杨树岭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158-2号 申请人闫文茹,男,1958年8月2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 被执行人杨树岭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高占兵,院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医疗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158-2号

申请人闫文茹,男,1958年8月2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

执行人杨树岭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高占兵,院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医疗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