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158-2号 申请人闫文茹,男,1958年8月2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 法定代表人高占兵,院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医疗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