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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占奇与闫虎、林海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96-1号 申请人黄占奇,男,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道虎沟乡高创沟村3组,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闫虎,男,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道虎沟乡高创沟村2组,身份证号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96-1号

申请人黄占奇,男,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道虎沟乡高创沟村3组,身份证号×××。

执行人闫虎,男,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道虎沟乡高创沟村2组,身份证号×××。

执行人林海利,女,1987年9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闫虎,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