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96-1号 申请人黄占奇,男,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道虎沟乡高创沟村3组,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闫虎,男,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道虎沟乡高创沟村2组,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林海利,女,1987年9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闫虎,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