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974号 申请人林小军,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平泉县王。 被执行人吴春龙,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 被执行人张小静,女,1985年2月24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人林小军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